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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典当业务的影响

新闻来源: 时间:2013-03-20 阅读量:3232

自2013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实施。这就是最近大家议论纷纷的所谓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由于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法律,也是和人民群众生活关系最密切的程序法律,有关新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内容也成为一时间的关注热点。那么作为典当企业,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典当业务的影响呢?

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点多面广,修订多达60多处,内容丰富,例如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民事诉讼原则,确认了公益诉讼发起主体,确认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确认了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制度,确认了小标的案件一审终审制度,确认了选择管辖的“实际联系”原则,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等,这些虽然与人们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其实和典当企业的联系点并不多,如小标的案件一审终审制度,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于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所以虽然该制度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但对典当企业来说,用处不大。我们应当重点关注的是与典当业务有直接影响的修订内容,现分析如下:

一、新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物权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法的衔接。

针对实现抵押债权诉讼过程漫长、抵押债权实现难的现状,2008年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规定的“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繁琐债权实现过程。

但物权法作为实体法仅规定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实体权利,但从程序上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无法支持。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除非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这样,典当企业今后处理抵押物时可以采用特别程序,极大缩短诉讼进程,加速了抵押权的实现,提高了处置效率。

二、新民事诉讼法完善了保全和先于执行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改变了原来财产保全制度,在原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且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就诉前保全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且诉前保全的期限由原来的十五天提升到了三十天。

这些规定都将在程序上更加有利于典当企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及时采取行为保全,还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但是要注意的是新民事诉讼法也强调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而各地法院现在对于担保条件要求不一,浙江省内部分法院将典当纠纷案件视为民间借贷案件,在保全担保上要求提供现金担保,这将大大增加典当企业的诉讼成本,典当企业对此应当也要加以关注。

新民事诉讼法还完善了证据保全的种类,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第八十一条增加了“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诉前证据保全的增加,将有利于典当企业提前固化证据,保证纠纷的公正公平审理。

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送达方式,缩短了域外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视为送达的时间。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增加了以下送达方式: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新民事诉讼法还将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视为送达时间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

由于典当纠纷中,经常遭遇当户的消极不配合,导致无法送达和长时间的送达,浪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典当企业维权的难度。本次新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制度的修订,极大的改变了“送达难”的尴尬局面,今后典当案件的送达有了更多的送达选择方式,缩短了送达时间,解决了了当事人拒不签收的难题,创新了送达方式,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新民事诉讼法改变了督促程序中支付令形同虚设的局面,强化督促程序的法律保障。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新民事诉讼法对支付令制度的修改后,既发挥了支付令的灵活快捷成本低的督促作用,又强化支付令的法律保障效力,必将会引燃支付令新生命力,也必将为今后典当督促违约当户履行义务提供方便,避免事大事小事一律走诉讼程序的漫长道路。

五、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的独立诉权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增加了一款,内容为“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该部分规定使得第三人对自己的权利的救济有了程序的依据,而这个规定的出现,对于典当企业来说,就是要注意加强对于当物的审查,以避免真正的物权权利人使用这一制度提出权利请求,从而影响典当企业权利的实现。

六、新民事诉讼法改变了再审提出的期限。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将原来的两年期限改为六个月,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合法权益,而对于典当企业来说,也应该积极关注到这个变化,改变原有的期限观念,及时行使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