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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借出被当典当合同无效

新闻来源: 时间:2012-01-14 阅读量:1868

王某买了一辆轿车借给张某使用,可当他想要回车子的时候,张某告之已将车典当。前不久王某一气之下将典当行告上法庭,要求典当行归还汽车并赔偿损失,但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案由:车借给他人后有去无回

 

2002年9月,王某买来一辆宝来轿车,他委托张某办理牌照,并为此向其提供了行驶证待办凭证、机动车销售发票等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将车借给张某使用。2003年下半年,王某向张某索要该车时,张某却告知车辆被典当了,并交给他一张当票。

 

王某一纸诉状将典当行告上法庭,他认为典当行在没有典当标的物所有权人亲自办理,也没有典当标的物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接受该典当物,所签典当合同无权处分这台车,因此要求法庭判决该典当合同无效。他要求法庭判决典当行除应返还轿车外,还需赔偿损失15207元。

 

典当行:车已被赎回

 

典当行大叫冤枉,认为一是典当的所有手续都合法,二是车已被当初来办理典当的人赎回去了。

 

典当行称,张某是通过合法渠道拿到该车的,他办理典当时所需的全部材料,没有原告的全力配合是不可能取得的,被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代理原告办理一切典当手续;2003年5月24日,张某向被告将该车赎回,张某给原告的车辆被典当的当票,是续当当票中的一张。

 

典当行认为,将第三人因为典当而暂时存放的汽车交还给第三人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车辆典当与原告的财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再说车辆已不再由被告保管,被告没有返还的义务。

 

法院:典当合同无效损失与当铺无关

 

庭审中,法院了解到,第三人张某在无王某授权情况下向典当行提交了典当有关所需的资料,其以原告名义与被告达成的典当协议原告未予追认,故该典当合同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订立合同的一般原则,应属于无效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原告要求判决典当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张某之间存在借用合同关系,张某是该车辆的合法占有人。王某并未将轿车交付给被告,车子赎当后也已经返还交给第三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原告应当向第三人索要车辆。原告关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断案

 

办案法官认为,该典当合同应属无效,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

 

本案中,原告将涉诉车辆交付给了第三人,而并未交付给被告;第三人为履行该典当合同将其合法占有的车辆交付给被告,赎当时,被告亦将该车交付给第三人。被告占有该车的事实已经消灭,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已恢复到典当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即第三人合法占有原告车辆的状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原告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判决典当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关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