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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典当

新闻来源: 时间:2012-01-14 阅读量:6544

典当业是人类社会发展最古老的行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见诸于文字记载的典当活动有1600多年的历史,这1600多年的中国典当史可以说是肇始于南朝佛寺,入俗于大唐五代,立行于南北两宋、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复兴于当代改革。其间,由于战乱不断,典当业发展潮起潮落,几度风雨。既有鼎盛兴旺岁月,也有销声匿迹年代。其名称也多次变化,《大英百科全书》认为,典当行为“接受家庭用品或个人财产作抵押而贷款给顾客的行业。”《美国百科全书》对典当行的定义:“是以财产作抵押借款给个人的机构。”《辞源》1981年版认为,典当行是:“旧时典质衣物的铺子。”《经济大辞典》1983年版认为,典当行是“中国旧时的一种金融机构。”

最早的典当活动始于南朝,公元420年,南北朝时由寺院经营此行,叫“质库”、“质肆”、“质舍”;唐朝、两宋时期当铺又称“质库”、“解库”、“长生库”、“典库”、“典铺”、“印子库”;元朝的当铺称“解典库”、“解典铺”;明清时期的当铺称:“当铺”、“典当”直到今日。 

唐朝,典当业有了新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唐贞观年间(627-649),不但寺院经营,民间经营,达官贵族也经营。当本最低20文,最高120文。当时1000文等于一个钱,购一斗米需四个钱。当期最短为1天,最长52天。唐代经营方式灵活,资金周转快。 

宋朝,北宋(1103年),徽宗下诏要求官办当铺,并要求多设在商贩集中、生意兴隆的集镇。宋朝的当铺主要开办“谷典”、“谷当”,一些粮商出于资金融通的目的,粮食登场,价格低贱时节将收购的粮食抵押给当铺,再用所获贷款去收购粮食,这样循环往复,随当随收。 

金朝,金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很短的时期,又是典当业发展史上一个很有特色的时期。公元1163年,由政府颁布了一部管理完备的典当法规。该项法规规定,当本按当物估值七成折价;利息规定月利一分,当期规定“经二周年外,又愈月不赎即听下架出卖。”即当期二年,允许超期一个月。到期不赎便可变卖;当票的书写内容以及当物灭失后应由当铺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并要求每月向上申报,要公正办事,违法必究等。金代是典当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时期。 

元朝,当铺呈减少趋势,僧办当铺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只有民办当铺。 

明朝,民办当铺十分兴旺,大批商人加入当铺行列,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仅河南一省有当铺213家。在民办、商办十分红火的情况下,一些官僚政客也涉足典当业,促进了典当业的发展。

清代典当业活动范围由城市伸入农村,成为遍布全国城乡的重要借贷组织。康熙时,据税收资料估计,全国至少有典当二万余家。乾隆时,北京城内外有官民开设的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家。鸦片战争后,由于城乡人民生计日益贫困,典当业出现典、当、质、按、押不同等级的划分。最大的是典铺,资本较多,赎当期较长,利息较轻,接受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对押款额不加限制;当铺只接受动产抵押,押款定有限额;再次为质铺(山西、安徽称质,广东、福建则称按);押店最小,赎当期最短,利息也最高。由于清政府所征当税、帖捐不断增加,视营业规模大小而多寡不等的各项摊派日益繁多,商人为减轻负担,并摆脱典当行会业规的限制,后来新设典当多称质铺或押店,原有典当也有改称押店的,各类界限已难区分。此外,还有一种所谓"代当",亦称"代岁",或称"接典",多设于乡镇,如为大典当的分店,称"本代";与大当铺订立合同,经营质押的代理业务,则称"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