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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转村镇银行细则出台

新闻来源: 时间:2012-01-15 阅读量:2443

昨日获悉,银监会已经在本月9日向各地银监局正式下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将有机会获得金融牌照。
  根据《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村镇银行的主要条件包括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等。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由于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中多为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没有参与,这一要求也意味着要想转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就必须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大股东,这对现有的股东有多大的吸引力还很难说。

转制需满足多重条件

记者了解到,银监会设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准入门槛将有多方面的要求。

据悉,拟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在资产结构上,银监会要求拟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此外,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月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在此基础上,拟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同时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做出决议。

按照银监此前下发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由于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中多为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没有参与,这一要求也意味着要想转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就必须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大股东,这对现有的股东有多大的吸引力还很难说。

记者获悉,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经过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才能获批,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而根据银监会文件精神,未设立村镇银行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将优先改制。

试点实现预期设想

200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表示,目前这一比例暂时不宜更高。“小额贷款公司用资本金来发放贷款,而不 是 用 老 百 姓 的 存 款 发 放 贷款,如果把银行融资比例扩大了,就容易把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转嫁到银行身上。暂时先用资本金的一半来做实验观察一段时间。”

臧景范还透露,央行和银监会不久前针对小额信贷发放的主体、对象、利率等发布了一份指导意见,将自主权下放给了机构,而不再统一划线要求。